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代理机构,各有关主体: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梳理形成《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失信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出现《清单》上的不良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可对照《清单》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一)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电子卖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一)信用管理评价规则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0号),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已启用,目前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2021-2版)》《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2021-2版)》实施(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gpmall-web/#/gdSystemdocuments,若今后相关规则有修订以云平台上发布为准)。我市政府采购上线云平台后,电子卖场供应商还应该遵守云平台的有关信用管理评价规则。
(二)信用评价方式
根据云平台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信用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供应商的信用分值低于90分时,电子卖场将予以预警提醒。
(三)信用结果应用
根据云平台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信用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信用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信用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信用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信用分90分(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
2.信用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3.信用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不包含集采商城商品上架权限)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4.信用分6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不包含集采商城商品上架权限)。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清单》
惠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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